发改委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7月20日从发改委站得知,为推动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行管理,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根据暂行办法,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并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情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另外,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在计划年度完成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如不能按时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国务院书面报告缘由,特殊情况结转到下一年度。【全文】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动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行管理,落实区域发展整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计划,是国家总体规划、重大国家战略在特定区域的细化落实,是国家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干政策和编制区域内省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根据。第三条【计划区域】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计划区域包括:跨省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计划等国家层面计划肯定的重点地区;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第四条【计划期限】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计划期,根据计划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公道肯定,原则上不少于5年。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组织协调。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基本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整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道肯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范围,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实行立项程序。第七条【审批计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一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并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情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第八条【计划管理】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在计划年度完成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如不能按时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国务院书面报告缘由,特殊情况结转到下一年度。第三章计划编制第九条【编制主体】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条【计划研究】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认真做好数据搜集、实地调研、信息分析、专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论证计划触及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区域布局、资源环境承载力、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特定事项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文本框架】国家级区域规划文本框架主要包括:前言。包括编制根据、计划目的、计划范围、计划期限等。计划背景。包括计划区域发展现状、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挑战等。整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定位布局。包括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功能分区等。重点任务。包括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城乡建设与城乡协调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国际国内区域开放合作、体制机制改革等。保障措施。包括相干政策、推动机制、落实、监督实行等。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计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相应调解计划文本内容。第十二条【公众参与】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计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4触及国家秘密的外,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计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三条【专家论证】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应当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计划草案构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计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第十四条【影响评价】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进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在计划中予以论述,或纳入计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第十五条【计划衔接】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计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领、全国中期财政计划等国家层面计划的整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束缚性指标相衔接。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推敲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调和。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衔接意见。未经衔接,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行。第十六条【报告结果】计划编制单位在提交计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计划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计划编制说明应当阐明计划编制进程、征求意见和计划衔接、专家论证意见和未采取的重要意见及理由等。第四章审批实行第十七条【审批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5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第十八条【计划公然】国家级区域规划印发实行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然信息。触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组织实行】国家级区域规划经批准后,计划实行主体应当及时对计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提出贯彻实施计划的具体方案或意见,明确分工,保障计划顺利实行,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级区域规划实行主体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国家宁夏最好的白癜风医院级区域规划整体实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行的指导和支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指导地方解决计划实行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审计计划落实情况。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第五章评估修订第二十一条【计划评估】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视国家级区域规划实行情况,组织展开国家级区域规划后评估,具体可采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评估中,6吸收相干部门、行业等专家参加。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整体要求、定位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白癜风缘由等的落实情况,计划实行的效果、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推动实行的建议等。后评估完成后应构成计划评估报告,以适当情势反馈计划实行主体及相干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汇总计划后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备案。计划评估报告是推动计划实行、调解修订计划的重要根据。第二十三条【计划修订】国家级区域规划实行的外部条件产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确需进行调解修订的,应实行原计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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